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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信息化发展进程
,
鼓励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
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省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辽财企字
[2001]793
号
)
精神
,
决定设立锦州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
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必须坚持引导性、公益性原则
,
重点围绕我市信息化
“
十五
”
计划中心工作
,
以国内外两个市场为导向
,
以体制和技术双创新为动力
,
以全面提升我市信息化水平
,
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为目标
,
充分发挥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示范作用
,
择优扶强
、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
推动我市信息化的全面发展
。
第三条
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1
、
作为经过省信息化办审批认定支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
2
、
作为锦州市建立多元投资的信息化投资体系的引导资金
;
3
、
作为锦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
。
第四条
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
、
全市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
;
2
、
全市电子商务
;
3
、
数字化城市与区域信息化工程建设
;
4
、
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
5
、
推进全市信息化发展的其他方面
。
第五条
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和贴息的方式
。
补助主要用于市本级政务系统信息网络建设
、
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
贴息主要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和具有广泛推广价值和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
。
第六条
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
市财政局各司其职
,
共同管理
。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
,
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
,
组织验收完工项目
。
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审核
。
市财政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
办理拨款手续
,
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在市财政局
(
国库
)
设立专户
,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
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
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七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对信息化专项资金单独进行财务核算
,
资金
要
专款专用
,
不得挤占和挪用
。
资金使用单位要定期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
项目完成后
,
要及时组织鉴定、验收
,
并将鉴定、验收结果、资金使用情况、应用结果及经验和问题等写成书面材料
,
上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
,
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法规论处
。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2
年
7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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