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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法规
为加速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使国家制定的许多有利于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能够在我市得到真正落实,现将有关政策摘录如下,以扩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
国务院
[2000]18号文件中指出,对通过认定和登记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所享受的税收政策为:
(一)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2010年前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三)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辽宁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一)我省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
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
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
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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