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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信息公开内容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3-14 09:45:35

 

一、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的相关事项

1 、行政审批事项:

1)无线电台(站)频率、呼号的指配及频率转让。

2)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含建设布局和台址)

2 、行政收费事项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有偿使用。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无线电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依据见附表 1)。

二、办事程序

1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电台的用途、规模或数量、使用范围、拟用频率等);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查验后当即退还原件);

3)、《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4)、无线电频率、呼号使用方案及网络设计方案;

5)、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大型台站及网络);

6)、其他材料;

2 、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属于市级审批权限,则 15日内批复频率;需上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三日内审核完毕并呈报(以上期限均指工作日)。

3 、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复的频率,申请设台单位购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填写相应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提交无线电操作人员业务技能状况说明和无线电台(站)使用管理措施。

4 、现场核验

5 、申请者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6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时,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三、办事条件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线电台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 128号令)、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无 [1999]424号)。

五、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设举报电话: 2635500。收费举报电话: 12358

锦州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锦州市延安路三段 9甲(金都商厦九层)。设台申请受理在 910房间,电话 2635566 、传真 2635590
 
无线电台 ( ) 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
( 计价费 [1998]218)

序号

()种类

收费标准

备注

1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5 万元 /每频点

( 全国范围使用 )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1 万元 /每频点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使用 )

2000 万元 /每频点 (.市范围使用 )

由省级无委收取

 

2

电视台

10 万元 /每套节目(中央台)

5 万元 /每套节目(省级台)

1 万元 /每套节目(地级台)

5000 /每套节目(县级台)

中央级电台、电视台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其它省级无委收取。

广播电台

1 万元 /每套节目(中央台)

5000 /每套节目(省级台)

500 /每套节目(地级台)

100 /每套节目(县级台)

3

1600 总吨位以上船舶电台

1600 总吨位以下船舶电台

2000 /每艘

1000 /每艘

 

4

除以上栏目外 1000MHz

以下的无线电台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

 

1000 /每频点

 

100 /每台

 

 

 

5

微波站:

工作频率 10GHz以下

工作频率 10GHz以上

有线电视传输( MMDS

 

40 /每站每兆赫(发射)

20 /每站每兆赫(发射)

300 /每站每兆赫(发射)

 

 

6

地球站

250 /每站每兆赫(发射)

 

7

无线接入系统

1 8GHZ 19GHZ

FDD   TDD

150 /基站

8

 

450MHZ

250 /频点 /基站

9

扩频系统 2.4G   5.8G频段

40 /MHZ/基站 (按核准带宽收 ,不足 1MHZ的按 1MHZ)

 

10

无线数据频段

800 /频点 /基站

 

 
测试费的收取标准
计司收费函 [1998]42

1

电磁环境测试费

3000-5000 /每点

2

电台检测费(对讲机)

400 /每台

3

电台检测费(固定台)

1000 /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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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anghui |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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