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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的相关事项
1
、行政审批事项:
(
1)无线电台(站)频率、呼号的指配及频率转让。
(
2)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含建设布局和台址)
2
、行政收费事项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有偿使用。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无线电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依据见附表
1)。
二、办事程序
1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
(
1)、申请文件(电台的用途、规模或数量、使用范围、拟用频率等);
(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查验后当即退还原件);
(
3)、《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
4)、无线电频率、呼号使用方案及网络设计方案;
(
5)、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大型台站及网络);
(
6)、其他材料;
2
、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属于市级审批权限,则
15日内批复频率;需上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三日内审核完毕并呈报(以上期限均指工作日)。
3
、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复的频率,申请设台单位购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填写相应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提交无线电操作人员业务技能状况说明和无线电台(站)使用管理措施。
4
、现场核验
5
、申请者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6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时,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三、办事条件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无线电台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
128号令)、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无
[1999]424号)。
五、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设举报电话:
2635500。收费举报电话:
12358
锦州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锦州市延安路三段
9甲(金都商厦九层)。设台申请受理在
910房间,电话
2635566 、传真
2635590。
无线电台
(
站
)
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
(
计价费
[1998]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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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台
(网
)种类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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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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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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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万元
/每频点
(
全国范围使用
)
|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
|
1
万元
/每频点
(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使用
)
2000
万元
/每频点
(地
.市范围使用
)
|
由省级无委收取
|
|
2
|
电视台
|
10
万元
/每套节目(中央台)
5
万元
/每套节目(省级台)
1
万元
/每套节目(地级台)
5000
元
/每套节目(县级台)
|
中央级电台、电视台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其它省级无委收取。
|
|
广播电台
|
1
万元
/每套节目(中央台)
5000
元
/每套节目(省级台)
500
元
/每套节目(地级台)
100
元
/每套节目(县级台)
|
|
3
|
1600
总吨位以上船舶电台
1600
总吨位以下船舶电台
|
2000
元
/每艘
1000
元
/每艘
|
|
|
4
|
除以上栏目外
1000MHz
以下的无线电台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
|
1000
元
/每频点
100
元
/每台
|
|
|
5
|
微波站:
工作频率
10GHz以下
工作频率
10GHz以上
有线电视传输(
MMDS)
|
40
元
/每站每兆赫(发射)
20
元
/每站每兆赫(发射)
300
元
/每站每兆赫(发射)
|
|
|
6
|
地球站
|
250
元
/每站每兆赫(发射)
|
|
|
7
|
无线接入系统
|
1
.
8GHZ —
1,
9GHZ
FDD
TDD
|
150
元
/基站
|
|
8
|
|
450MHZ
|
250
元
/频点
/基站
|
|
9
|
扩频系统
2.4G
5.8G频段
|
40
元
/MHZ/基站
(按核准带宽收
,不足
1MHZ的按
1MHZ收
)
|
|
|
10
|
无线数据频段
|
800
元
/频点
/基站
|
|
测试费的收取标准
计司收费函
[199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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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磁环境测试费
|
3000-5000
元
/每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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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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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检测费(对讲机)
|
400
元
/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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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电台检测费(固定台)
|
1000
元
/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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